应转换思路,借鉴大禹治水的理念,对危险废物管理以“疏”为主,特别要重视源头的疏导。
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各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居高不下。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者就像救火队,哪里发生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监督管理者就扑向哪里去解决。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处于被动局面。
探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危险废物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危险废物的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涉及各行各业。危险废物的性状复杂,可以是固态、液态、半固态,甚至是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危险废物的成分复杂。危险废物可能含有一种危害成分,也可能含有多种危害成分;可能含有重金属类危害成分,也可能含有有机类危害成分,甚至可能同时含有重金属类危害成分和有机类危害成分。同一种危险废物,其危害组分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正确识别危险废物的难度很大。
二是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环保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目前,产生危险废物的大型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基本能配备有环保教育背景的专职环境人员,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相对较高。但是,在中小型企业,配备具有环保教育背景的专职环境人员比率相对较低,有的企业甚至没有配备环保教育背景的人员,而是由其他职能部门的人员兼任,其危险废物的管理堪忧。
三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者的能力有待提升。基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者的教育背景复杂,未经过统一的专业培训,使其监管能力有高下之分。例如,《固废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了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贮存年限。监督管理者对这一年限的认识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不得超过一年,另一派认为可以超过一年。错误的认识难免带来错误的监管。
四是危险废物处置处理能力的限制。要确保危险废物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置,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但事实上各地往往难以做到。综上所述,目前危险废物管理实践中存在“堵”的现象,所以就出现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者到处救火的局面。
“堵”只是权宜之计。既然“堵”解决不了问题,就应转换思路,借鉴大禹治水的理念,对危险废物管理以“疏”为主,特别要重视源头的疏导。
“疏”的要义在于,首先要提高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环保岗位人员对危险废物的识别能力,掌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知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其次,要提升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者自身的监管能力,准确理解危险废物监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以便正确监管,达到威慑作用。要进行宣传教育,从思想上进行疏导。在此基础上,配备与产生危险废物数量相匹配的经许可的处理处置能力,减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的发生。(据中国环境报 作者 唐红侠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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