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简介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部门联合发文统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执法尺度

2019-02-21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其中《纪要》第二部分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纪要》还明确规定,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据新华社)


新闻资讯


关于集团
集团简介
组织构架
资质荣誉
管理团队
大事记
友情链接
下载中心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集团新闻
基层动态
行业资讯
媒体报道
视频中心
企业风采
三秦环保公司
油气工程公司
园区开发公司
中圣环境公司
研究院
中蓉圣泰公司
陕环投
更多
人才培养
招聘信息
员工培训
简历登记
人才战略
企业文化
企业使命
发展愿景
核心价值观
企业精神
企业哲学
企业文化动态
创业大讲堂
党群工作
党建工作
工会工作
党风廉政
学习文献
社会责任
慈善公益
责任理念
绿色环保
责任报告
投稿邮箱:tougao@sxhbjt.com
友情链接
杏体育vip